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单湘涛)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外卖订餐已成为大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动动手指,美食到家,这种便捷极大地满足了快节奏生活下的消费需要。然而,在繁荣的市场背后,食品安全这一老生常谈的“老问题”,却在互联网消费的新场景下衍生出诸多新隐患。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2025年7月,方某通过外卖平台向某饭店购买了两份麻辣烫套餐。在就餐过程中,方某发现了菜品中有蟑螂,随即向外卖平台反馈情况,并要求该饭店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赔偿1000元。双方通过外卖平台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处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在开庭前,该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方某提供了外卖订单截图、外卖照片、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证明该饭店提供的外卖食品掺杂了“蟑螂”异物。而该饭店拒绝承认蟑螂系因饭店自身问题产生的,认为在外卖送达过程中及消费者就餐过程中均有概率爬入蟑螂。后经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由饭店向方某当场支付500元。
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食用外卖食品时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可先与外卖平台及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编:陶江云
一审:陶江云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